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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

2025-11-01 11:14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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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1-01 11:14:00

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】在刑法理论中,关于犯罪构成的评价标准,存在两种主要学说: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。两者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,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逻辑路径。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进行简要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示其区别。

一、

行为无价值论认为,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或法益,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,只要行为具有违法性,就应受到刑法处罚。该理论强调“行为”本身的不法性,注重行为的类型化、规范违反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。

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,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,只有当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或危险时,才具有刑事可罚性。该理论更关注“结果”的实质危害,主张以结果为中心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。

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:是侧重于行为本身是否违法,还是侧重于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危害后果。

二、对比表格

对比项目 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
核心观点 犯罪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犯罪本质在于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危害性
判断标准 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 结果是否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
是否要求结果 不一定需要实际结果 通常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
适用范围 更适用于抽象危险犯、行为犯等 更适用于实害犯、结果犯等
法益保护角度 强调行为对法益的潜在威胁 强调行为对法益的实际侵害
理论基础 以规范违反为核心 以结果实害为核心
代表学者 张明楷、陈兴良等 周光权、黎宏等
实践影响 更注重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更注重结果的客观危害评估

三、结语

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两大流派,各自从不同角度出发,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解释。在司法实践中,两种理论往往相互补充,共同服务于刑法的公正与合理适用。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,有助于更深入地把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逻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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