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】在刑法理论中,关于犯罪构成的评价标准,存在两种主要学说: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。两者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时,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逻辑路径。本文将对这两种学说进行简要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示其区别。
一、
行为无价值论认为,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或法益,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,只要行为具有违法性,就应受到刑法处罚。该理论强调“行为”本身的不法性,注重行为的类型化、规范违反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。
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,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,只有当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或危险时,才具有刑事可罚性。该理论更关注“结果”的实质危害,主张以结果为中心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。
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:是侧重于行为本身是否违法,还是侧重于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危害后果。
二、对比表格
| 对比项目 | 行为无价值论 | 结果无价值论 |
| 核心观点 | 犯罪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| 犯罪本质在于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危害性 |
| 判断标准 | 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 | 结果是否造成法益侵害或危险 |
| 是否要求结果 | 不一定需要实际结果 | 通常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 |
| 适用范围 | 更适用于抽象危险犯、行为犯等 | 更适用于实害犯、结果犯等 |
| 法益保护角度 | 强调行为对法益的潜在威胁 | 强调行为对法益的实际侵害 |
| 理论基础 | 以规范违反为核心 | 以结果实害为核心 |
| 代表学者 | 张明楷、陈兴良等 | 周光权、黎宏等 |
| 实践影响 | 更注重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| 更注重结果的客观危害评估 |
三、结语
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两大流派,各自从不同角度出发,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解释。在司法实践中,两种理论往往相互补充,共同服务于刑法的公正与合理适用。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,有助于更深入地把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逻辑。


